一、2021春季招生的技校有哪些
1、滨州学院、德州学院、菏泽学院、济南大学泉城学院、济宁学院、聊城大学东昌学院、齐鲁理工学院、齐鲁师范学院、齐鲁医药学院、青岛滨海学院、青岛工学院、青岛恒星科技学院、青岛黄海学院、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2、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山东华宇工学院、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山东女子学院、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
3、山东外事职业大学、山东现代学院、山东协和学院、山东英才学院、泰山学院、潍坊科技学院、潍坊理工学院、潍坊学院、烟台大学文经学院、烟台南山学院、枣庄学院、中国石油大学大学胜利学院等学校。
4、其一,春季高考是落榜生的机会。随着秋季考试录取率提高,落榜生减少,报考春季高考的学生自然减少。而由于春季高考被打上“落榜生高考”的标签,一些学生也不愿意参加春考被录取,复读生参加春考往往将其作为“试水”检验复习水平的机会。
5、其二,春季高考只有普通学校部分专业参与录取。如果名校、热门专业参与眼下的春考,必然造成对秋季高考秩序的严重冲击,一些在秋考中被录取的学生,可能放弃录取机会,等到春考考好学校、好专业,而没有太强竞争力的学校和专业参与,则不会出现这种问题。
6、其三,春季高考被视为学校在“为改革作贡献”。参加春季高考,不是作为学校选择生源的机会,而被视作一种负担。
7、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春季高考
二、2022年春季招生的职业学校
1、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春季高考
2、第四章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3、第一节“依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4、第二节“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5、第三节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及录取备案
6、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7、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8、第二条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9、第三条院校名称: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10、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91号;邮政编码:510630
11、江门校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连荷路25号;邮政编码:529090
12、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
13、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14、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15、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春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6、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招生工作纪律并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17、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18、第四章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19、第十四条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学考成绩招生”)、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等形式。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20、第十五条报考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的普通高中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1〕7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及2022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
21、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22、第十六条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1〕7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及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且取得拟报考专业要求的专业技能证书。
23、本校“3+证书”考试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24、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25、第十八条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依学考成绩招生”、“3+证书”考试招生等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26、第十九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27、第一节“依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28、第二十条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按普通类进行录取。普通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9、第二节“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30、第二十一条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31、第三节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及录取备案
32、第二十二条本校将春季高考拟录取的各专业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3、第二十三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34、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35、第二十五条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2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36、第二十六条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37、第二十七条经本校春季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38、第二十八条春季高考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39、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40、第三十条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41、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广州校区住宿费900元/生·学年,江门校区住宿费 1200元/生·学年。
42、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43、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于2022年01月07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4、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