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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直事业单位中专 河北省考职位表

来源:CEO 时间:2024-10-21 11:31:34 阅读:0

一、请问河北省大中专并轨实施的准确时间及文件谢谢!

1、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计划委员会文件?

2、关于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

3、各地市教委、计委、省直各有关部门,个普通专业学校:?

4、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为主动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现就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普通中等师范学校,以下简称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5、一、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改革,是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招生并轨改革,逐步改变普通中专由政府包学生上学、包毕业生就业的制度为学生缴纳部分培养费用、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这一改革必须坚持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培养合格人才、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1998年省属普通中专全部实行招生并轨。在豫中央部门所属普通中专的招生并轨改革,按其主管部门的部署进行。本着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精神,新招收的并轨生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招生并轨改革的政策规定,原有在校生仍执行过去的有关政策规定。?

6、二、省属普通中专招生计划形式从1998年开始,由国家任务计划、调节性计划(委托培养、自费生)两种形式合并为并轨生一种形式。为满足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对中专人才的特殊需求,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计划。各有关学校与有关(地)县或行业、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各地、各部门要以教育资源为依托,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兼顾需要与可能,合理编制普通中专的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生源计划要根据各地的需求意见,分解到市地,是否在分解的县,有市地决定;中师生源计划要分配到县市,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再分配到乡镇。?

7、三、普通中专招生前,要向社会公布学校及专业招生计划、生源计划及其收费标准、将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选择报考。录取时,同类学校在同一地招生,只划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新生。面向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的定向招生,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录取,努力完成招生计划。?

8、四、1998年普通中专招生的学费标准,严格执行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学校对学生要按学年收费,不能跨学年收费,更不能一次收齐全部费用。既不能高收费,也不能乱收费。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向学生退还多收费用。?

9、在豫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中专,执行我省的收费标准。?

10、五、要确保学校的财政性投入逐步增加。国家财政预算内对普通中专的拨款不能因招生并轨而减少,而且应按中央提出的“三个增长”要求逐年有所增加。按国家有关规定,并轨生应享受助学金、医疗和有关生活补贴,其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解决。对并轨前主要靠收取学杂费维持正常运转的学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增加投入。?

11、六、要切实解决好贫困生问题。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学费;要从收取的学费中划出10%--15%的比例,以奖学金和贷学金的形式,资助困难学生和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要从实际出发,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和条件;要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的资助资金。各方面要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2、七、普通中专并轨毕业后,实行在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享受国家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或签订的协议就业;定向生在协议确定的就业范围内就业;中师毕业生仍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培养目标安排到教育教学岗位任教。?

13、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管理和指导,努力使广大毕业生能顺利就业。?

14、八、各普通中专要面向社会需要,培养合格人才。利用招生并轨改革契机,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拓宽专业方向,深化教学领域改革,注重实践环节教学,重视学生技能的培养。全面加强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向社会输送专业对路,质量较好的中专人才。?

15、九、加强对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改革的领导和宣传工作。普通中专招生并轨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级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学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招生并轨后的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帮助学校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积极推动改革工作。各中专学校要把招生并轨改革作为大事来抓,要广泛动员,形成共识,制定方案,精心施工,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各新闻媒介和社会有关方面要积极、全面、准确地宣传招生并轨改革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16、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计划委员会?

17、抄报: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8、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报告

19、今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达13.2万人,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于缓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推进“科教兴冀”战略的实施,加快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化河北的步伐,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20、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为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加快“科教兴冀”战略的实施,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化河北提供人才保证和科技支撑。积极稳妥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新机制。

21、二、加强宏观调控,优化毕业生资源配置

22、实行招生并轨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2000年12月31日前落实单位的,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分批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回生源地择业,落实就业单位后,由各地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就业手续;2001年12月31日前还未落实单位的,档案移交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户粮关系(保留非农业户口)落在家庭所在地。享受国家和单位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按合同就业。毕业生的工作年限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2000年6月底以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生源市列入就业方案。各市、县教育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联系就业单位;要从确保普及高中段教育师资需求的高度出发,2000年年底之前,妥善落实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01年12月31日,档案、户粮关系由各市教委代理,在此期间何时落实就业单位,各市教委何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2001年12月31日以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档案、户粮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原发就业报到证同时失效。

23、未实行招生并轨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选择不到接收单位的,由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

24、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就业。鼓励部分研究生到国家产业政策确定优先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25、教育部直属高校来我省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就业;其他部委属高校来我省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就业;部委驻冀高校应按专业完成本科毕业生地方留成计划,其毕业生就业原则上不受行业限制;省属高校和外省(市、区)高校为我省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市属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市以下单位就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与其他学校毕业生实行同一就业政策。三峡库区本、专科毕业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有关市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26、省(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就业,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安排,需回生源地就业的,应按专业适当控制。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市、县属单位就业。职教中心普通班毕业生,除市区生源外,全部在生源县就业。来源于张家口、承德的毕业生,所学专业是当地需要的,原则上回本地就业(其中师范类毕业生为省校级三好学生的可在全省范围内择业)。

27、师范类毕业研究生原则上面向全省教育系统,以充实高校师资为主要方向,通过双向选择的方法落实就业单位。

28、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自觉接受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省属和省外回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全省教育系统内就业,市属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市教育系统范围内就业(超出生源市范围就业的,只要接收单位所在市教委同意即可)。通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法落实就业单位。

29、中师毕业生(含职教中心师资班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市、县就业,具体就业办法由各市教委自行确定。凡到中省直单位就业的须经省教委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30、师范类走向生、委培生、保送生按原协议就业。允许毕业生到非国办学校工作,其档案、户粮关系由接收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代为管理。对于要求出省就业的研究生、本科生,要严格控制,凡是我省急需的短线专业,不允许出省就业。中、省直单位招纳师范类毕业生,必须在省教委的指导计划之内进行。

31、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优生优配”

32、为贯彻“优生优配”的原则,建立平等竞争的就业机制,各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德、智、体综合测评,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综合测评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防不正之风。学校要严格按测评名次顺序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考试、考核,也可委托人事部门组织考试考核。

33、对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前l%的本科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本着专业适应的原则,指定有关市或中、省直单位接收安排。

34、四、努力拓展就业领域,吸纳入才,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3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要积极会同人才交流机构及有条件的学校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和信息交流创造条件。各市教委要建立人才市场教育分市场,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提供相关服务。

36、动员各类企业积极接收毕业生。各类企业要从长远发展出发,积极吸纳毕业生,大力储备人才。为了满足我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对人才的需求,实行计划单列,省、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要调剂优秀高校毕业生,保证企业的需求。鼓励毕业生到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就业。企业应按规定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单位要与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履行合同鉴证,以保护毕业生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37、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接收毕业生。各级机关可视机构改革情况,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接收少量高层次、高学历的优秀毕业生。事业单位要优先接收高层次毕业生,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予以满足。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前l%的本科生,增人计划不足的,可向人事部门申报追加计划。

38、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双清”工作,把腾出的岗位优先安排毕业生。鼓励毕业生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要选派一批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站要优先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小学除安排师范类毕业生外,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充实教学第一线。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基础理论的岗前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39、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进我省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对来我省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和急需的本科毕业生,要敞开大门积极接收,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解决好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严格控制非河北生源的专科生、中专生来我省(含中直驻冀单位)就业,特别急需的必须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

40、五、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

41、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毕业生资源合理确定学历层次,不要一味追求高学历,搞人才使用上的超前消费。同时,不得作出有性别歧视的规定。各地、各部门须按时报送毕业生需求信息。用人单位到学校进行招聘活动,必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并服从学校有关安排。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各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学校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毕业生就业。学校要加强管理,规范各种招聘活动,有权制止用人单位私下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种招聘活动。

42、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建立健全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适时对全省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毕业生就业方案下达后,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各学校的签约和各市的毕业生就业情况,并以此作为制定各学校招生计划和各市招生来源计划的重要依据。

43、已领取报到证的毕业生要按时到单位报到,超过三个月不报到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毕业生就业资格。

44、根据教育部教学[1999]20号文件精神,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各级调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换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报到证。各地、各部门要凭报到证和毕业证接收毕业生,不得拒收或退回,否则,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限制其补充其他人员。对只出具接收证明,实际上不安排工作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5、各地公安、粮食部门要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的户粮介绍信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户粮关系。为控制省会人口机械增长,根据驻石中、省直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驻石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数量,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在签定协议前向接收毕业生的单位发放“驻石中、省直单位毕业生接收函”,各用人单位根据接收函接收毕业生。到驻其他市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省授权当地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户粮介绍信。调整改派毕业生的户粮关系,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46、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47、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收费的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上岗押金等。有关收费项目严格按国家和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冀价行费[1999]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

三、河北省事业单位工龄接续问题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1993年8月1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号)规定:凡调离中小学的教师、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审核、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具有中专、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须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6000、8000、10000元师资培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意见,对没有经地、市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改行手续的,不能接续其原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的工龄。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干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根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是从一九五九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的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与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位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闫伶讲话)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对何为“国家职工”,省教育局、劳动局1980年8月12日发出的冀教政字[80]158号、[80]冀劳险字第25号文曾作过一个规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包括学徒工,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建设兵团的正式职工)。这就把临时工排除在外了。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1984]185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九)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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