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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固安县中专地址 廊坊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招生简章

来源:CEO 时间:2024-09-11 06:46:49 阅读:0

一、廊坊第四职业中学是中专吗

廊坊市职业技术学院是中专,廊坊市第四职业中学地址设在京津走廊上的明珠城市廊坊,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开发区大长亭村,主要经营教学。

1、凡2020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凭中考成绩均可报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以网上报名时间为准,重复填报则以最后时间为准)填报虚假成绩一经查明,取消录取资格;无当年中考成绩不予录取。(有纹身者不予录取,回民不能提供用餐)

2、报名时间:中考成绩发布之日起,截止到8月5日24时,逾期报名视为无效。

3、8月7日下午公布录取名单,录取学生另择时间现场报名。(详情请关注“廊坊市第九中学”微信公众号)

固安县职业中学是一所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创建于1958年。学校先后被评为廊坊市首批“中等职业教育德育示范校”,“河北省重点职业学校”,“河北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学校现开设计算机、学前教育、汽修机电、畜牧兽医、农林、音体美特长等专业。

永清县职教中心、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创建于1993年。学校集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初中、成人高中为一体。学校开设机电一体化、电子电工、数控机床、幼儿教育、酒店管理等专业。其中牧医、微机为骨干专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廊坊第九中学

二、廊坊外地人如何落户

根据2017年廊坊市政府公布的《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廊坊市将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将落户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参照所公布的管理细则。你的对象是可以落户廊坊的。所以不用担心

以下为《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非特定地区: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第八条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一条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三条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第十五条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卖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卖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第十七条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三十条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第三十二条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三十四条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第三十六条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 10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廊坊市公安局-《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三、廊坊公办中专学校排名榜

1、廊坊-好的中专排名前十名的学校是有河北廊坊食品工程学校、廊坊技师学院(廊坊高级技工学校、廊坊市工程技术学校)、廊坊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廊坊技师学院、廊坊市电子信息工程学校、廊坊市体育运动学校、中央美术学院附属中等美术学校、廊坊华航艺术学校、廊坊华一传媒学校、固安县职业中学。

2、1廊坊市电子信息工程学校(公办)示范学校,国家重点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95号

3、2廊坊技师学院(公办)国家重点技校,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83号

4、3河北廊坊食品工程学校(公办)省部级重点中专,河北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中国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枣林路3号

5、4廊坊市体育运动学校(公办)省级重点职业学校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环路318号

6、5固安县职业中学(公办)省级重点职业学校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柳泉镇

7、6中央美术学院附属中等美术学校(公办)办学合格普通学校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燕顺路18号

8、7廊坊华一传媒学校(民办)廊坊市广阳区东方大学城东区3号教学楼

9、8廊坊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公办)廊坊开发区大学城二期

10、9廊坊华航艺术学校(民办)廊坊东方大学城一期东门5号楼

11、10廊坊技师学院(廊坊高级技工学校、廊坊市工程技术学校)(公办)国

四、河北固安县共有多少个学校

1、河北固安县共有31个学校,具体如下:

2、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辛务中心小学

3、地址: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辛务村

4、地址:河北省固安县106国道东侧农兴路东头

5、地址:河北省固安县礼让店乡礼一村

6、地址:河北省固安县渠沟乡渠沟村

7、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东湾乡东湾中学

8、地址:河北省固安县东湾乡小南相村

9、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柳泉镇

10、地址: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固安县城南3公里,固马公路西侧)

11、地址: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知子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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